山航与民航飞院召开校企联合年度项目规划推进工作会议
手到病除网
2025-04-05 18:43:57
小儿子去世多年,留下一对双胞胎女儿,都考上了大学。
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便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政体制。七是完善人民警察官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但这样一个改革初衷在司法重要性有着深层的历史积淀和体制认同乃至信仰支撑的西方国家似乎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而在中国却一定遭受缘何具有重要性的诘问。既是全面改革则必整体推进,轻易不开口子,否则必然产生撕布效应口子越拉越大。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是有相当部分的人和很多地区、很多部门都有可能在改革中利益受损。本次有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的改革其终极指向也在于契合司法规律,给予法官、检察官自主性、积极性。
一个可以佐证的事实是,在全国诸多省份省法院早已掌控了对中级法院、乃至基层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但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却是青山已改夕阳不落。有硬度的改革有时就是如秋风摧叶、落红无数,一定数量的利益受损可能改革必然承受的代价。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
权利救济渠道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对维护社会秩序作用重大。政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带头学法,不仅学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而且学法治原则、原理、精神,重点掌握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
要坚决同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从法律主体上界定,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人格化的,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
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治首先意味着对自己是一种约束。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法治思维要求在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生存与发展等不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力求消除冲突,做到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维护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维稳又维权,既注重形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以实现各价值追求的耦合,实现双赢甚至多赢。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关键要消除旧的思维模式下形成的与法治要求不符合的办事方式,比如托关系、运动式治理等。我们不仅要深化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而且要深化对法治本质的认识,增强养成法治思维的自觉性。
养成法治思维,既需要国家和社会由外而内地推动,更需要我们由内而外地自觉培养。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不断界定、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
这就要求处理时把握好度。通过法律逻辑推理,法律条文才能变得鲜活起来。
从法律上讲,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难的。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社会就会无序。从人类发展史看,人格化权威与非人格化权威始终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优越地位。既定程序对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按程序办事,最终结果即使不尽如人意,但因公平、透明,各种不满都会自我释然。
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
后者表达了未经授权的权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执法机关如果使用,就是滥用,也是破坏法治。先来先得、抓阄决定胜负都是机会公平的经典例子。
同时,行为要践行,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
主要是指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这种无视非人格化权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的现实,给社会治理带来很高成本和不确定性。对领导干部而言,唯上的思维、权大于法的思维都会导致对法治的舍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做到这点,必须注重法治思维的养成。因此,当碰到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现的问题还是反复出现的问题。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是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度量衡。对政法机关来说,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
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
来源:《求是》2014年第12期,6月16日出版。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对反复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摸清情况、找准症结,通过确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解决。其次,要加强法律逻辑训练。
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对法治的坚守,不能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上,而是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
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